韩春明律师亲办案例
微信公众号的商业价值的认定和分割裁判
来源:韩春明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11-18
浏览量:1166
案情简要
2017年1月,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拟通过撰写原创软文,分享法律故事和幽默图片,获取粉丝流量,从而获得品牌商稿费及销售分成。原被告就共同运营“法律宝宝微信公众号”达成口头约定:共同经营、管理公众号,并均分利润。
原被告一致约定以被告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微信公众号及微博、银行账户、并设有公共邮箱。前述微信公众号、微博、邮箱、银行账户均由双方共享密码,共同使用管理。
在双方共同努力运营下,“法律宝宝意见公众号”在短期内已获取高达百万+的高质量、高消费力粉丝关注。同时获得了多个知名品牌的合作机会。2018年1月,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,擅自更改公众号、微博、邮箱、银行卡密码,意图将公众号据为己有,导致双方合伙公众号无法正常运营。 原告私立救济未果,寻求法律途径。

原告李某诉称:
“法律宝宝公众号”归原被双方共同所有,请求法院分割该公众号。
被 告张某辩称:
“法律宝宝公众号”注册在其个人名下,由其本人经营管理,归其个人所有,原告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该微信公众号。
本案主要争议焦点
公众号是否具有商业价值?公众号价值如何认定?归属如何认定?收益如何分割?
法院判决认为:
(一)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、支配性、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,具有商业价值:
首先,微信公众号于设立之初仅是一数据代号,后因设置微信名称、确立账号主体,其具有区别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独立性。涉案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、有自己的栏目架构、以及运营理念、文化,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、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运营平台,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,故具有独立性。
其次,微信公众号虽然存在于网络空间中,具有虚拟性,但是可以通过账号设置密码来控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,防止他人对公众号上的资料进行修改、增删,具有支配性。
再次,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,已不再是简单的通过流量渠道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,而是作为与用户沟通的桥梁,为品牌与用户之间构建深度联系的平台,具有较大的价值性。
最后,借助互联网共享化、智能化的特点,微信公众号从发布信息的传统自媒体形式,发展至如今成为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,利用粉丝流量,集广告收入、导流收入等多种盈利模式于一体。
(二)关于公众号商业价值的认定,我们认为,微信公众号与一般资产不同,其价值除取决于客观因素外,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。公众号价值确认需综合考量多项因素,一方面参考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概况和发展历程,另一方面,需要参考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和传播力以及预期收益。
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采用“收益法”评估了公众号市场价值,即通过估测公众号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方法,对拥有近一百万粉丝的“法律宝宝公众号”进行了价值分析,评估结果为五百万元人民币商业价值。
(三)合伙关系解散后,如何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。
原被告虽然我书面合伙协议,但实质上构成合伙,收益应当平均分割。
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,虽在出资种类,经营方式、收入结构等方面存在特殊性,但究其实质,只要符合共同商定、共同出资、共同管理、共享收益,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,即构成合伙关系。
无论是书面合伙协议,抑或证人证言,均为判定个人合伙成立与否的证据形式,不排除在既无书面合伙协议,又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情形下,根据其他证据并结合有关事实,认定存在合伙关系的可能。
律师评析:
毫无疑问,微信公众号本质上属于无形资产,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。对于微信公众号的运营高度依赖个人智力成果和商务运营。商务运营又依赖于一定市场营销能力及各方资源,内容呈现又依赖于高效美工编辑能力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。
合伙人经营微信公众号必须像经营其他项目一样,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,并根据各方能力采用灵活“动态调整”的方式进行有效激励以及成果的合理分配,方能实现可持续的合作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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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韩春明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101*********9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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